发布时间:2024-01-26 作者: 小九直播足球
2022年9月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范女士电线元的某品牌机动车。不久后,车辆启动和转向灯出现了质量上的问题,经营者做维修并赔偿了范女士5000元。2022年2月,范女士在行车途中发现车辆感应解锁和安全带出现了问题,造成家人身体受伤。范女士认为,同一辆汽车购买后不到一年内出现两次问题,要求经营者给予解释并做出相应赔偿。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前往该4S店了解相关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4S店对范女士车辆进行免费维修,并赔偿3600元。
2022年3月17日,王先生向遂宁经开区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22年2月在遂宁经开区明星大道某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21400元的玉米种子400斤,购买后发现其中有100斤玉米种子因发霉无法生长导致其经济受损,遂向该公司反映,要求协商解决。该公司在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迟迟未予回复。
经调查了解,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该公司对消费的人购买的100斤发霉玉米种子进行退货,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两项合计退补金额5350元。
2022年6月1日,射洪市消委会接到多位消费者来电投诉称,他们在射洪市某游乐园办理了会员卡,并分别充值200元、300元、360元等不同金额,近日发现该游乐园已关闭,游乐设施已搬空,拨打老板电话对方未接听,还将消费者电话拉黑,消费者卡内均剩有未使用费用,经营者未告知相关退款方式。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费的人在该游乐园办理预付充值,现该店铺已停业并注销营业执照,原有会员全部转入另一游乐园(地址在同一层楼)接着使用。原经营者通过在原店址张贴公示及在微信客户群内进行告知的方式告知消费的人在5月底前前往该处办理转卡,在新接手店铺继续消费,目前共计30余户未按时办理转卡。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该游乐园原经营者,均无法接通。工作人员与现经营者初次协商,其不认可转卡的说法,称原经营者未移交相关项目。由于无法核实新旧店铺移交项目的详细情况,工作人员联系到原店铺其中一位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射洪市消委会组织原股东、现经营者及消费者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现经营者同意为剩余的30余户消费者(消费金额共计10000余元)办理转卡,可继续在现经营者的店铺消费。
2022年8月9日,蓬溪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称,她于2022年5月带着小孩在大英县某眼镜视光中心花费750元进行眼镜验光配置。由于工作人员失误把左右眼镜的度数记录反了,导致小孩在几个月时间内眼睛度数长了近70度,瞳距也随之发生变化。刘女士多次找到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商家却以很多理由推脱。
经调查核实,刘女士所诉情况属实,商家在配镜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商家承诺退还配镜费用750元,并对消费的人造成的损失进行1500元的赔偿,共计2250元。
2022年5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接到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她于2022年3月在遂宁高新区某母婴用品经营处购买了价值5400元的某品牌奶粉。在食用一部分后,消费者发现其中一桶奶粉里有疑似胶状物体的异物,要求经营者对所有奶粉进行退货并赔偿,经营者以其他几桶消费的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并未曾发现质量上的问题为由拒绝退货赔偿要求,只愿对有问题的一桶奶粉进行退货。
经核查,该经营者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能提供该批次奶粉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经营者对消费的人赔偿3420元。
2022年10月8日,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先生投诉称,他于9月22日在船山区某超市花费6.4元购买了一公斤白菜,购买后发现其他超市当天的白菜价格为每公斤2.6元左右,王先生表示该超市蔬菜价格明显高出了其他超市100%—200%,涉嫌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
经调查核实,该超市当日白菜价格标注为每公斤4.98元,而电脑系统内的销售价格却为每公斤6.4元,存在在标价外加价销售的情况。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启动“诉转案”机制,将该投诉移交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当场处罚,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91.17元罚款1591.1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9日,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韩女士投诉称,她12岁的小孩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到船山区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了一部价值3499元的手机。韩女士知道后第一时间到该经营部协调,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以售卖出去的手机无质量上的问题概不退款为由,拒绝了韩女士的要求。
经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手机货款3499元。
2022年12月12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蒋先生投诉称,他于12月8日在大英县某诊所花费160元购买了两盒连花清瘟胶囊(一盒48颗),消费者认为该商品的价值过高,商家存在恶意抬价嫌疑。
经调查核实发现,该诊所的同厂家、同规格、同批次的“连花清瘟胶囊”进货价格16元/盒,日常销售价格24元/盒。从2022年12月8日起,该诊所将该药品销售价格持续上涨至80元/盒,进销差率达到400%,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物价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商家处罚款640元,并责令经营者退回多收费用112元。
2022年10月12日,黄先生向大英县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22年8月3日在大英县蓬莱镇某全屋家居定制处定制家具,当天与商家签订合同且支付了全部费用43600元,合同约定商家在2022年9月25号前全部安装到位。截至10月12日,商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定制、安装,黄先生多次催促未果,消费者希望双方解除合同进行全额退款,并由商家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9679元。
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了订购合同,已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在10月底前将消费者家具全部定制、安装到位,并向消费者支付违约赔偿金6000元。
2022年2月1日,安居区消委会接到罗女士投诉称,她于当天在安居区某服务区加油站售卖部购买了一包价值5元的唐记锅巴零食,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该零食已过期,于是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在退货过程中罗女士发现商家货架上仍有过期唐记锅巴在销售,于是向安居区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对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罗女士所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将该起案件移交至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整改,没收超保质期唐记锅巴2袋,同时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返回顶部